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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报告

2014年04月04日 浏览次数:

副校长李召虎

(2014年4月3日)

  一、《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111,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31号令),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20139月,教育部印发文件《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 2015年)》(教政法【201314号),提出了教育部直属高校核准章程的时间表。我校应于20146月底前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并报教育部核准。

  制定学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主要内容之一,更是学校在改革创新中建章立制,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早日建成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保证。

  二、《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制定过程

  大学章程是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下的“下位法”,因此我校大学章程的制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并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1、组织落实,专家参与

  学校党政高度重视章程制定工作,把章程的制定过程,作为了解师生员工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以章程建设为契机,着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经学校第2013-22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姜沛民书记和柯炳生校长担任组长的章程制定领导小组,以及由李召虎副校长担任组长、法律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牵头组织《中国农业大学章程》的起草工作。

  2.认真学习,统一思想

  为使制定的章程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成为规范学校管理运行的根本大法,在学校章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了关于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以及大学章程建设的相关论著。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制定大学章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3.加强调研,慎重起草

  在成立组织机构,学习、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搜集整理了国内外部分高校的章程,作为参考或参照。对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形成《章程起草可能涉及的校内规章制度目录》,编制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起草参考资料汇编》,拟定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编制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起草完成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第一稿)。

  4.广纳意见,认真修改

  在章程草案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了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民主党派人士、师生代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对章程起草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组数易其稿,拟就了《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在发展规划处主页设置了“大学章程”专栏,收集整理了与章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方便师生浏览查阅。并于2014年115日至3 10 日,在学校主页向校内外公开征求了意见。

  现有章程(草案)基本涵盖了大学章程应该载明的主要内容,共九章、七十二条,共7009字。包括:序言、总则、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校与社会、投入与保障、学校标识、附则。

  三、关于校庆日的说明

  一般来说,大学章程中应载明学校的校庆日。我校自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以来,尚未明确校庆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现提出以下两个建议方案供讨论。

  方案1:校庆日为每年的1016日。

  中国农业大学的历史起自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但现存文献并无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成立的确切日期。19166月《国立北京农业专门学校杂志》、19176月出版的《国立北京农业专门学校一揽》在学校沿革志略中明确记载“前清光绪三十一年(注:1905年)十月京师大学堂筹设分科大学,查照原定大学堂章程分列八科,并以前购城西瓦窑村地基作为专设农科大学之用。”

  从我校发展史料可知,1905年农历10月份为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成立的重要时间节点。学校百年校庆时对此时间节点也予以了确认。考虑到我校是以农业及相关学科为优势和特色的高等学府,而10月份乃我国大多数地区农业收获的季节。适逢1016日为世界粮食日,把这一天作为校庆日,即可体现学校的历史渊源,也可彰显我校一百余年以农立校、爱农兴农的传统办学特色。

  附:世界粮食纪念日是世界各国政府每年在10月16日围绕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举行纪念活动的日子。在1979年11月举行的第20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决定,1981年10月16日为首次世界粮食日纪念日。此后每年的这个日子都要为世界粮食日开展各种纪念活动。

  方案2:校庆日为每年10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

  将校庆日期确定在我校起源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筹建的重要时间节点10月份。为方便校友回母校参加校庆,不固定日期,借鉴国外部分学校的做法,将校庆日定为每年10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

  四、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由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章程草案制定相关工作的说明并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下一阶段将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定后,形成上报核准稿,于2014年6月底前报教育部核准。

附: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试行)

(草案)

序言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平原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5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在百余年的办学实践中,中国农业大学始终坚持“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的校训,发扬“团结、朴实、求是、创新”的校风,形成了勤勉持重、爱国忧民的大学精神和严谨求实、厚德博学的办学传统。学校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是www.ca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受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责任感的社会精英和具有行业领导力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会议方可召开。决定重大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

      (六)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确定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确定成立其他学术组织,并审定其章程。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学院(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校、院、系三级工会组织,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参与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国际合作、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并管理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及教学辅助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党政职能及公共服务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及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可制定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竞争机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的责任,开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的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高层次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的图形为:以书本、麦穗和齿轮托举手绘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老校门,1905代表学校始源年份,上方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为生命绿,辅助标识色为厚土金,生命绿四色印刷色值是C100% M0% Y100% K20%;RGB色值R0 G135 B60;厚土金四色印刷值是C35% M65% Y90% K15%RGB色值R162 G98 B42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金色的希望》,石顺义作词、张伟作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七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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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大学章程 李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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