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敬忠:留守妇女问题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代价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年12月11日 报道浏览次数: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包括发展历史与发展反思、发展干预与社会转型、农村社会与农政变迁、劳动力流动与留守人口、小农农业与土地政治、农村教育与社会问题等。发表中英文论文百余篇。主要著作包括《别样童年》《阡陌独舞》《静寞夕阳》《留守中国》《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等。
  农村留守妇女通常是指由于丈夫长期在外务工而留守家庭中的农村妇女。她们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同时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
  对于农村留守妇女而言,“留守”即意味着在生产生计、家庭生活、家庭关系、婚姻情感、身体健康、心理世界等方面不同寻常的经历,是一种丈夫长期不在的家庭分离式的行动与应对。
  因“留守”而产生的这些问题该如何破解?近日,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叶敬忠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农村妇女的被迫留
  记者:当今社会,留守妇女这一群体缘何产生?
  叶敬忠: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受到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把子女、配偶和老人留在了农村,形成留守人口。
  当夫妻不能同时外出时,“男工女守”成为一种典型的“家庭决策”。尽管近年来女性外出的比例正在上升,并且与已婚妇女相比,农村未婚年轻女性外出更为自由而普遍,但这些外出的女性很容易因为结婚、生育、家庭照料责任、子女教育的需要而回到农村。
  这种家庭决策的形成,不仅涉及制度上的种种限制,比如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社会服务和支持网络的不完善等,也涉及深层次的文化价值和社会规范,如家庭主义、母性主义对家庭成员中不同性别角色和义务的限定。
  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一是农村劳动力进城表面上看是自由、自愿的,但我个人认为并非这样。农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得农民家庭生计中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金钱作为媒介来开展,农民手里的钱虽然越来越多,但同时明显感到越来越不够用,生活难以维持,他们只有外出务工,通过劳动来获取现金,这是一种“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也导致了农民进城的“不自愿”。
  二是城市化的发展需要这些人。我们国家GDP的增长很大一部分是务工人员做出的贡献,农民工进城是国家城市化发展、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偏向的发展模式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记者:留守妇女问题是否值得更多关注?关注这一群体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是什么?
  叶敬忠:留守妇女问题是国家发展很典型的一种代价,这种代价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不是单个家庭的问题,非常需要关注。相比于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可以说是负担最重、对农村发展影响最大、但却是受到最少关注的群体。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按照这个规定,只要妇女留守在家,就不存在留守儿童的问题了。
  无论如何,留守妇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的问题,虽然留守妇女在农村从事着大量很多人看不到的无酬劳动,但是,她们为家庭再生产和家庭照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关注留守妇女的问题太重要了。我在河南调研时有一个四十七八岁的妇女,她和丈夫结婚近30年,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也不到一年。“在一起”这三个字,看似十分平常,但对家庭来说太重要了,不在一起就很难成为一个完整的家。因此,“留守”问题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这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
  重压下的危机
  记者:留守妇女群体都会面临哪些方面的问题?
  叶敬忠:对于留守妇女而言,丈夫外出后,他们需要独自承担照料家庭、养育子女和从事农业生产的责任,在家庭网络核心成员缺位、公共服务匮乏的情况下维持家庭功能的运转,同时还要承受夫妻长期两地分离所带来的情感和心理上的不适应,甚至遭遇婚姻危机,从而成为受各种结构性力量压制和影响的边缘性群体。
  留守妇女主要处于20-50岁年龄段,这是个体生命周期中年富力强的“黄金岁月”,但如果放到家庭场域,则看到的更多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养家糊口压力和责任。对留守妇女来说,她们独自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承受着多重生活压力。“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是留守妇女生活的真实写照。
  记者:这些问题中,哪些是最为突出和紧迫的?
  叶敬忠:一是婚姻问题,即婚姻的不稳定性。流动与留守造成的夫妻长期分离,使得婚姻应有的一些功能也很难实现。他们的婚姻存在很多潜在的问题,夫妻二人拥有不同的生活世界,在知识、信息、观念、价值观等方面也逐渐显现出差异。
  由于远距离婚姻无法满足双方的生理需求,“临时夫妻”现在更多地在务工群体中出现,而身处农村社区传统性别规范束缚下的留守妇女很少会以婚外性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只能在孤单的留守生活中长期压抑。不仅如此,留守妇女与男性村民的正常交往互动也受到社区舆论和传统文化规范的束缚,难以获得来自其他异性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二是劳动负担。特别是又要照顾老人孩子,还要农田劳动。我接触过一位40岁的留守妇女,耕种着2亩水田。她说每年最为难的事情就是挑秧、搬化肥和收稻三件事,因为这三件事都需要费力气。有一年她挑着秧苗去插秧,田埂一滑,她整个人连秧苗一起栽到旁边的水田里,全身都是泥浆,非常难堪。她那天非常难过,在家哭了一天,丈夫打来两次电话,她都没有接。她说当时自己心里很烦,有点恨丈夫不在家。
  留守妇女被加载了很多原本属于男性的生计角色,如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庭再生产中的技术型、危险型和强体力劳动。在难以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的情况下,留守妇女在家庭中生计角色的变化给她们带来了很多不适应和难以应对的困境,也加重了他们的身心负担。
  三是疾病问题。留守妇女承担的劳动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照料职责和其他活动。他们从日出忙到日落,身体长期超负荷工作,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很多留守妇女积劳成疾,患有风湿病、腰椎间盘突出和严重的胃病。农村医疗条件差,医疗服务匮乏,留守妇女也缺乏定期健康检查的意识。同时,分离家庭模式下,留守妇女对这些角色的承担又给她们带来更为深刻而隐蔽的心理健康风险。
  如何改善现状?
  记者:留守妇女群体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叶敬忠:如果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趋势持续下去,一个农村女性一生中可能要经历数次流动和留守的循环:外出务工不久后结婚成家,从城市返乡生育、喂养子女,中间再次出去务工后,很可能因为孩子的教育和老人的照料等问题又回乡留守,等孩子终于长大成家后,孙辈的出生和抚育又一次需要她们留守。而她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可能曾是留守儿童,未来还将会是留守老人,并且可能一直持续到生命终止。
  如果不能真正去除对农村人口流动的各种结构性压制,这些农村女性在其生命历程中不断“被留守”似乎就成了宿命。因此,从这个角度去说,留守妇女是一定时期内必然存在的一个群体,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也是必然会出现的问题,不可能完全解决,只能说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有一些措施,能够改善她们的生存现状。
  记者: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最适合的方式是什么?
  叶敬忠:传统乡村社会主要还是靠传统乡村社会的方式来解决,比如遇到一些矛盾的时候,由长辈、村委会或村里有权威的人来调解一下,这是解决纠纷或权益受到侵犯时最常用的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是有好处的,近些年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乡村是人情社会,更多是由乡土的文化情结把人们联系到一起,因此,很多问题并不能上升到法律,法律更多的是规制人的行为。
  总之,在农村社区,并不适合把法律推到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也不是什么问题都需要用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和为贵”终究是一种社会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社区管理手段。
  相关的政策配套也是很有必要的。如婚姻问题,虽然属于个人问题,但有些权益需要保障。再如疾病问题,农村的健康教育还是有必要的,因此需要政策来指导。还有医疗问题,这涉及国家的医疗政策。
  即使将来城镇化达到70%以上,还会有四五亿人在农村。所以乡村文化建设,乡村设施建设,乡村条件建设是一定要加强,这对于农村留守妇女来说也是很好的帮助。
  记者:哪些具体的措施能更好地改善留守妇女的现状?
  叶敬忠:可以建立生产和生活互助小组,充分利用留守妇女的血缘和地缘网络进行非正式的互助合作;推广新技术和农用机械的使用,帮助留守妇女节省时间和劳力,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负担;组织开展培训,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开展针对留守妇女的卫生和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积极为经受婚姻危机的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护留守妇女的婚姻权利;建立良好的农村治安环境,应积极组织建立群众联防等群众自我保护制度,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从而增强留守妇女的安全感,切实保证农村留守人口家庭的安全。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12月11日8版

 

 

责任编辑: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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