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新规范

新闻中心 2017年01月11日 报道 浏览次数:

  日前,学校修订《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配件,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采购管理,将遵照新的规则进行。为便于各单位师生了解、把握,新闻中心就有关问题采访国资处相关负责人。

  1、《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上级对国资采购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2015年制定《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是我校近两年国资采购管理的基本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我校各单位比较严格地执行要求,总体状况良好。

  2016年《细则》的修订工作,对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新要求,着眼规范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调规范、从严,同时充分结合工作实际,在原则范围内尽可能地便利师生。

  2、《细则》所指的固定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所要求的、规范采购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配件,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以及工具、量具和器具等货物。

  此外,图书教材;网络类设备及软件产品,安防、交通、消防设备设施;科研材料及试剂,研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炊事设备等,学校已经另有文件规范管理的,须按相应要求执行。

  3、固定资产如何采购?

  从组织方式来说,固定资产采购可按照是否列入“目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几种采购目录及标准》)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列入“目录”的,由国有资产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未列入“目录”的,有采购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采购。

  4、集中采购大家比较熟知,但有些急需的情况能否可以“破格”或有“加急”渠道呢?

  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凡是“目录”的所有货物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在“目录”中还分别明确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两种情况。目录中必须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不同类别,按月或按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除批量集中采购外的其他列入“目录”货物类采购,由采购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中央政府采购(http://www.zycg.gov.cn),根据具体要求,通过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或电商等方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要求具有刚性,执行过程中不能变通处理。也希望大家充分理解政策的原则性,主动加强资产采购工作的科学统筹。

  5、分散采购是自主采购吗?由谁组织?又有哪些具体要求?

  分散采购是指对于未列入目录,由采购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采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自主采购;采购人通过“中国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网”采购;国资处委托学校选定的代理机构采购。无论何种方式,都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范围、要求进行,确保依法、规范、高效。

  分散采购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是以金额为基本标准:

  

  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形式采购的,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6、《细则》中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单列一章,是基于什么考虑?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各学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设备。

  此次修订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对科研仪器设备采取进一步放宽自主权、修订办法,对采购办法进行落地。国资处在参加财政部、教育部组织的一系列培训和解读后,进行大量调研后,对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认定、设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均作了重要调整和简化落实。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列,主要着眼到学校工作的具体实际,努力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相关条款遵循快捷高效、节约资金的原则,同时尽量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也明确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要求。

  7、对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体现的是对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在采购前、中、后有哪些程序方面的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对采购计划申报、论证及审批都有明确要求。纳入“目录”和“目录”外、大于100万(含)的货物类采购,须由国有资产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上级部门批复或备案,是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的前提。

  单项达到 50 万元(含)或批量达到 100 万元(含)的固定资产,均应组织可行性论证,具体组织方式和要求在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分别对不同额度的固定采购实行审批。

  对采购单位,还应履行好按约验收与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8、对未(严格)按照《细则》进行的国有资产采购行为有哪些约束或惩处?

  学校修订后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三条:应公开招标的,刚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采取本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全面接受监督——一方面,固定资产采购活动接受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与此工作关联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部门负责受理;从严责任追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徇私舞弊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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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有资产采购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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