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网站 ENGLISH

种业创新如何突破?“把最好的资源和技术带到企业中去”

新京报客户端 2022年04月16日 报道 浏览次数:

4月14日晚,由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主办的“中国乡村大讲堂·政策对话”在线上举办,主题聚焦种业创新。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崔野韩、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李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围绕“种业创新”建言献策。其中,李建生强调,种业创新最重要的是企业创新,是科企合作,科技育种机构要把最好的技术和资源带到企业中去,这才能让种业创新的步伐迈得更快更稳。

水稻小麦都是“中国种”

2021年,中国粮食产量再创新高,得益于近年来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中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超过75%。马淑萍介绍,这么多年来种业的发展,支撑了国家的种植业发展及粮食安全。

从优势作物上看,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小麦和水稻,百分之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基本上都是“中国种”。“尤其是水稻,在资源、技术、品种上,我国具有全球领先的优势。”马淑萍介绍,玉米、大豆的品种,在国内使用的也是具有90%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蔬菜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要占到87%左右。

“我们在种业方面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同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少。”马淑萍指出:“虽然有些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比已经很高了,但是我们的单产水平,品种的优良性上,与发达国家比起来仍有很大差距。在蔬果方面,有些品种的对外依存度确实比较高。”马淑萍同时强调,“在种质资源方面,我们是大国,但不是强国,有一些种质资源仍需要靠引进,数量虽然多,但是种子的丰富性不够,对种质资源的深度研究不够,对育种创新的支撑就是不足的。”

种业企业多而不强

种业存在的第二短板,马淑萍认为是在企业经营方面。她指出,当前我国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是8000多家,其中有95%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马淑萍说:“总体上看,我们的创新能力不足、投入不足,企业无法建立起商业化育种模式,导致育种效率、育种水平不高。”

马淑萍提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但目前创新资源有80%仍集中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产学研结合这一问题仍没有很好解决。”“所谓产学研的目的,我认为是要达到双轮驱动的效果,一方面是加强现代种业的发展,为种业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就是开展种业科技成果权益改革,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谈到种业创新,崔野韩表示,企业始终是种业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崔野韩提出,当前我国的种业企业现状,数量多,育种规模小,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量分散、创新能力弱的普遍不足。“对于种业企业来说,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就要瞄准市场需求,找准定位,优化布局,汇聚资源力量,深化科企合作,加大种业原始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农业生产、农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科企合作能让创新步伐更快

“打好种业翻身仗,做好种业振兴,我认为出路还是在创新上,包括机制体制的创新,种业育种技术的创新和种业需要的优良种子的创新三方面。”李建生提出,该三方面创新中,机制体制的创新是最重要的。

在体制创新上,李建生提出两个方面共六点要素,一方面,要依靠科研机构来提供育种人才、技术和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则需要种业企业来提供人才、生产基地以及种业产品推广。

李建生说:“这六个环节在2000年《种子法》出台以后的20年里,被分成了两块内容,这种分离就造成了在种业创新过程中的效益不高。我们的问题在于,科研机构在种业科技基础、应用基础的研究基本上算是全球第一,但这些全球第一的技术却无法应用到种业发展上面,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搞好种业振兴。”

李建生强调,现在讲种业创新,最重要的是企业的创新,是科企之间的合作。“国家对种业这么重视,我们需要科技育种机构找到一个重视科研、重视人才的企业,把最好的技术和资源带到企业中去,开展全产业链的创新,希望能够有更多政策来推动产学研合作,让种业科技人才真正走到企业去,这才能让种业创新的步伐迈得更快更稳。”

《种子法》为种业创新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是激励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一个重要机制。”谈到种业创新的另一重要支持,李菊丹提出,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不断加强,对于种业创新发挥着巨大作用。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先后经过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四次修改。今年3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始实施。此次种子法修改,主要从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环节、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和侵权赔偿数额三方面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李菊丹说:“经过此次修改,我国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基本已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持平,大大提升那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植物品种的商业价值,将对我国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李菊丹认为,虽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逐渐加强,但如何更好地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制度为种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探索。“企业是种业创新的主体,是发展现代种业的骨干力量。法律通过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为种业创新保驾护航。种业企业也应在此基础上加快提升整合资源、创新创造的能力,共同推动种业的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新京报记者 陈璐

新京报客户端2022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刘铮
分享到: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