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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制度协调联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7日 报道 浏览次数:

方向明 覃 诚

当前,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通过三次分配制度协调联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依据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生产效率行之有效的分配方式。但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下,不同区域、行业、群体的资源禀赋和能力不同,必然会带来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正视初次分配后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须以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高素质培养为引领,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发展水平。

农业高质量发展是改善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成就瞩目,但农业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仍然突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要素,打造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能。促进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打造产业化联合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延长产业链,丰富乡村业态,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优势的发挥对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至关重要。集体所有制涉及基本经济制度、农民财产权益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2015年开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在全国各省(市、区)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取得了阶段性成就。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优势,应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成员利益分享机制与社会保障职能。

培育高素质农民有助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当前农村地区人才匮乏,农民现代科技技能掌握不足,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亟须提升。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培养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协同推进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现代农业技能培训、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培养和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等行动。

再分配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转移支付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收入和福利,改善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尽力而为,加大再分配环节的“三农”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民收入的必要举措。中国系统性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起始于2004年逐渐废除农业税后,目前已覆盖农业生产、流通、存储与消费、贸易的全过程。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向农业农村生产基础设施的倾斜力度,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适度超前提高基础设施水平。统筹衔接农产品国际贸易、农业对外投资政策与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共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当前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需要进一步推进城乡基础教育和医疗条件均衡化发展,逐渐建立全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保事项便捷“一网通办”,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等同网同规。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我国目前施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是无条件以贫困家庭为瞄准对象的保护性减贫政策,低保的瞄准精度和福利依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探索建立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就是要通过科学设计的积分制度综合测量家庭社会经济状况,精准识别贫困家庭,破解瞄准偏误问题,条件设置重点向儿童教育和健康等人力资本项目倾斜,防止出现退出即返贫的现象。

第三次分配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有利于改善现有的收入结构和财富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慈善与乡村振兴有着内在亲和性,当前发展“三农”慈善公益事业,应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慈善,培育农民的慈善意识。

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是扩大乡村慈善服务范围的重点。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社会主导,重在充分发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回乡参与乡村慈善,开展扶贫助力行动,把更多就业岗位和收益留在乡村、留给农民。优化非政府组织外部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在人才、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拓宽其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这为乡村社区慈善提供了法理依据。未来应探索编制乡村慈善社区创建地方标准,丰富公益慈善参与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慈善,加强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反馈。

乡村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应将传统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与现代慈善理念相结合,注重宣传引导,培育农民公益慈善意识,进一步调动他们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断拓展慈善捐赠途径,鼓励村民参与慈善活动,但必须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作者:方向明、覃 诚;分别系中国农业大学全球食物经济与政策研究院教授、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JL015〕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2022年5月17日11版


责任编辑: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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