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梅建言农业法修订:完善投入品全链条闭环管理、增设农用薄膜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等

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以来,专家、学者继续建言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治理、农业对外安全与反制等相关制度设计。

此前,由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主办、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农业法修订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2026年6月在四川省青神县召开,农业产业安全问题是其中的重要议题。8月26日,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玉梅表示,农业法修订意义重大,作为农业领域基本法,应强化从传统的产业发展法向农业安全基本法转型。为此,她建议通过增设农业安全总原则、增设阻断与反制条款、完善投入品全链条闭环管理、增设农用薄膜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专项条款、填补种质资源数据出境制度空白、建立供应链安全审查与替代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实现与国际农业治理格局深刻调整的外部环境相适应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升级。

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则部分虽已写入“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但安全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缺乏对各类农业安全要素的系统表述。李玉梅建议增设农业国家安全保障条款:国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粮食安全、种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及农业数据安全。国家建立农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关键要素安全审查制度,协同构筑农业安全发展保障体系。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农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粮食安全国际治理”的规定,但这一表述仅停留在国际合作层面,缺乏应对外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的专门制度设计。李玉梅建议总则部分增设“阻断与反制”条款:国家反对任何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外国法律与措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第三国(地区)主体进行正常农产品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及相关活动的,国家依法采取阻断、反制和救济措施,保护中国农业安全与涉农主体合法权益。

农业投入品管理一直是李玉梅近年来的关注重点,她建议重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为“农业投入品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旨在填补现行条款重许可轻监管的制度缺失环节,明确种子作为农业投入品的法律地位,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的回收义务制度等。李玉梅建议修改条文如下: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与可追溯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记录投入品名称、来源、使用时间、用量、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遵守关于使用范围、用量、安全间隔期等方面的规定。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履行回收义务,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我这几年调研农用薄膜使用,特别是地膜,全产业链条安全监管很有必要,增设农用薄膜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专项条款,可为《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预留制度接口,并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监管体系,填补草案二次审议稿义务规定的规范空白。”李玉梅建议相关条文可表述如下:

国家建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全链条管理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国家实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制度,鼓励和支持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回收与再利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关于农用薄膜全链条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粮食安全部分,虽已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和政府粮食储备体系,但粮食安全不等于农业供应链安全。李玉梅建议增设农业关键投入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条款。可表述如下:

国家建立农业关键投入品供应链安全审查与风险监测制度。

(对大豆、玉米、化肥、农药等)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品种和物资,应当建立进口来源多元化促进机制和应急储备制度。

国家针对外国歧视性措施对农业供应链安全造成的影响,可依法采取精准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征关税、暂停特定产品输华资质等措施,并对涉农主体因外部风险遭受的损失提供保险、补贴等兜底保障。

鉴于现行法律对种质资源数据出境存在制度空白,而且地方立法实践可供上升为国家立法,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部分,李玉梅建议增设种质资源与数据安全条款,明确“国家建立种质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材料,应当依法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种质资源普查、专项调查、鉴定挖掘、改良创制等活动产生的遗传信息、定量指标数据、分析数据等种质资源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未经安全评估不得向境外提供。”

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秀萍

中国农网2026年8月27日


责编:刘铮

分享